老板拒付民工工资36万
2009年6月,被告人梁某、罗某、邓某合伙承包一起建筑劳务工程,并雇佣当地数十名民工进行施工。后三人因内部矛盾,在工程结束收到建筑方工程款后,拒不支付36万余元的民工工资。2012年1月,三人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时,仍拒绝支付。2012年2月下旬,三人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工资。而这三名合伙人因拒付民工工资36万余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怎么处罚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罗某、邓某本来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民工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共同付清了拖欠民工的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2012年5月11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罗某、邓某拘役六个月、五个月和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七个月和七个月,并处罚金各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