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未成年时持刀抢劫逃亡16年,抢劫罪怎么判刑
颜某1996年系某艺术学校的器乐艺术生,在暑假外出打工后返乡期间跟随几名同乡于某晚12时左右一起持刀入室抢劫了位于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花官镇的某农户,抢取现金1300元及手表、烟、奶粉、刀具等物品。案发后,颜某见同伙先后被抓,遂逃往外地,开始了16年的逃亡生涯。2011年10月3日,颜某终于决定结束16年的逃亡生涯,来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公安局自首,随后当地检察机关依法对颜某提起公诉。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颜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颜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按照1979年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2年5月17日,广饶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