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容恶人遭多次勒索
被告人王某某10多年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当时是由邹某某、谢某某等人带着公安人员将王某某抓获。2008年12月份,刑满释放的王某某找到邹某某,以自己被判刑为由索要钱财,邹某某被迫给了王某某400元。
2009年2月、2010年1月,王某某两次分别以炸毁邹某某家房屋、杀害邹某某的孙子相威胁,勒索财物,第一次邹某某给了王某某4000元,第二次时邹某某报警。王某某以同样方式勒索谢某某,因不认识谢某某勒索未遂。
敲诈勒索罪怎么判刑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威胁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钱物共计人民币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未满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