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冒称夫妻诈骗
被告人李某(男)多次诈骗并获刑,仍不思悔改,于2009年6月至7月间伙同被告人廖某(女)假扮成夫妻,谎称李某是某公安局工作人员,且有关系能帮被害人邓某女儿找工作为名,先后三次向邓某收受打点费,总金额达5700元。后来,两人罪行败露。
怎么处罚诈骗罪的共犯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合伙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参与预谋,相互配合并积极实施作案,均是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李某是累犯,且曾因犯诈骗罪多次被判刑,仍不思悔改,对其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责令二人共同退赔人民币5300元给被害人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