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侵占公司财物被判刑
被告人李某系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老板。2009年底,李某与其员工被告人邹某发生不愉快,后邹某认为李某故意减少自己工资蓄意报复,遂怀恨在心,于2010年1月,伙同其老乡被告人章某将7000多元客户所交中介费据为己有逃串。
李某报警后谎称有2万多元中介费被邹某和张某携款潜逃,邹某和张某家属急忙拿出2万元给李某,希望了事。后邹某和章某主动投案,承认了自己只拿走公司7000多元。经查,李某虚报了1万元。
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二人能自愿认罪且全部退赃,故对其均酌情从轻处罚,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邹某、章某有期徒刑6个月。李某已被公安机关逮捕,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