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劫先杀亲爷爷
被告人邝某,江西省井冈山市人,1993年生。邝某年幼之时父母离异,随父亲生活,后父亲死于车祸,邝某无人照看,随同乡在广东东莞打工。打工期间邝某认识了被告人何某某,因经济拮据,邝某提议回自己的老家抢劫小学退休教师自己的爷爷。
2009年10月3日,正值中秋节,二人经商量决定先杀死邝某的爷爷,再实施抢劫,并计划由邝某敲门,何某某杀人。当晚,二人依计划行事,何某某趁邝某爷爷不备,将其杀死,并抢走了家里的现金、值钱财物和银行卡共计6000多元。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应予严惩。被告人邝某实施抢劫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过程中手段残忍,作案后又分得大部分赃款,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在抢劫犯意的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故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2010年6月3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同案犯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