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怎么判刑
被告人河南省光山县寨河乡耿寨村一农民朱某(男)为了不劳而获,打起了盗窃商店财物的歹念。从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朱某多次流窜至河南省固始县、新蔡县等县城,以购买物品为名,趁店主取货之际,借机盗窃店内摆放的香烟。采用此种方式,朱某共盗窃13家商店的几十条香烟。后来朱某于2009年12月2日行窃时,被当场抓获。
2010年6月10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