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成员内讧杀人后逃跑
陈明亮涉黑组织两漏犯邓某、曾某终于落网。黑社会成员王勇与胡某不和,伺机报复,在李家斌处得到两支猎枪及一支仿“六四”手枪和子弹,于2005年7月18日安排邓某等人殴打胡某手下,并将胡某挟持到中梁山,迫使胡某欠一张10万元的欠条。事后,邓某四处逃窜,2006年7月出来作伪证,目的是为了让王勇等人逃避制裁。王勇怀疑郑某是胡某的卧底,2006年1月14日,王勇从李家斌处取两支双管猎枪、砍刀,带着曾某等报复郑某,有人负责开枪,曾某用刀砍杀郑某,致其重伤。事后,曾某逃跑。
故意伤害罪应如何定罪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曾某参加陈明亮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邓某参与伤害何某、肖某,致二人重伤,曾某参与伤害郑某,致其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在共同伤害何某、肖某中,邓某受邀约参与作案,并驾驶车辆帮助同案犯逃离现场,为帮助王勇等人逃避处罚,到公安机关作伪证,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共同伤害郑某,曾某参与持刀追砍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曾某认罪态度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邓某、曾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2011年2月23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邓某、曾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