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组织从事犯罪活动
1994年,王紫绮、王婉宁纠集陶铭古、钟光玉等人以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为掩护,组织、强迫父母进行卖淫活动,一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庞见明等二十余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1998年3月至2009年8月,该组织非法聚敛钱财达1亿元人民币。
犯罪情节严重可处极刑
2010年8月,王紫绮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五项罪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紫绮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