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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组织从事犯罪活动,犯罪情节严重可处极刑

此文章帮助了2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成立组织从事犯罪活动

1994年,王紫绮、王婉宁纠集陶铭古、钟光玉等人以开设美容院、茶楼、宾馆为掩护,组织、强迫父母进行卖淫活动,一次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绮、王婉宁为组织、领导者,以陶铭古、钟光玉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庞见明等二十余人为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大肆进行组织、强迫妇女卖淫、非法拘禁、行贿等犯罪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1998年3月至2009年8月,该组织非法聚敛钱财达1亿元人民币。

犯罪情节严重可处极刑

2010年8月,王紫绮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贿罪五项罪名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紫绮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王紫绮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维持被告人王紫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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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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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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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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