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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包厢砸人毁物,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29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争包厢砸人毁物

2010年4月24日,喝过酒的闵某和徐某到金湖县某歌厅准备在小包厢K歌娱乐,因歌厅只剩下意见包厢,且同时刘某打算订该包房,双方发生冲突。民某边打电话叫人,便与徐某一起追砸刘某,用凳子将歌厅内冷冻柜、玻璃镜、玻璃酒杯、玻璃门等物品砸毁,价值2640元,刘某也被砸伤。后闵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9000元。闵某、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最被公诉至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某、徐某分别于2010年4月28日、4月30日向金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闵某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9000元。

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闵某、徐某公然藐视法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两被告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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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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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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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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