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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网站后台修改主页获利,主犯和从犯应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侵入网站后台修改主页获利

年龄均为19岁的被告人范东东和文超,于2010年3月至5月间,在河南郑州两人暂住地内,上网后通过后门程序先后侵入最高检反渎职侵权厅网站、长沙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质量监督总站、抚顺政务公开网、佛山市高明区档案局等网站后台,通过修改网页源代码,添加黑链代码的方式,修改网站主页,以此来为其他网站提高在搜索引擎的排名。通过此种手段,两人共获利六千元。后两人于2010年5月29日被查获。

主犯和从犯应怎么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东东、文超法制观念淡薄,为谋取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多次利用后门程序非法控制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东东起意并组织实施犯罪,系主犯;被告人文超在范东东的安排下实施犯罪行为,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二起犯罪事实,且其家属帮助退缴大部分赃款,故本院对被告人范东东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文超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11年2月18日,朝阳法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范东东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文超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此案系朝阳法院首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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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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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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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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