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途中继续盗窃
2008年2月24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的被告人葛某被刑满释放。释放不久后,被告人葛某开始吸食冰毒,并于2010年初先后伙同梁某(已判刑)向孙某出售冰毒。梁某被抓后,被告人葛某潜逃。在潜逃期间,被告人葛某在2010年5月至10月间,先后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一带实施盗窃,窃取摩托车共3辆,涉案金额高达近1万元。
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吗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葛某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1年3月18日,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