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又贩卖毒品被抓
被告陶某、严某出狱后不思悔改,被告严某从被告陶某手里购买含甲基苯丙胺毒品27.45克,转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严某身上搜得0。25克毒品一包,周某身上搜得27.45克毒品一包。经过调查和查找线索,被告人陶某落网。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陶某、严某拒不承认。被告人陶某不承认自己贩卖过毒品,被告人严某称自己只是给周某毒品并不是卖。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陶某将27.45克毒品贩卖给严某,严某又当场转卖给周某,不仅有严某的供述,还有现场目击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词和辨认笔录、特别是公安人员当场从周某身上查获的27.45克毒品相印证,足以能够认定陶某的犯罪事实。而严某在贩卖给周某毒品的过程中,虽然没有现金牟利,相反还垫付了250元,但按照严某与周某事先已约定,严某垫付的250元,就能从周某处拿回1克毒品,而当时周某毒品购买的价格每克近400元,其中的差价近150元,为严某的非法获取。
这不仅有严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还有周某的证言相印证,能足以认定严某的犯罪事实。法院考虑到上述两名罪犯,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次故意犯需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且归案后始终拒不认罪,遂法院依法一审对陶某、严某从重作出了判决。
贩卖毒品罪怎么处罚
2011年3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陶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4年;判处严某有期徒刑13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