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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漏罪案存疑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8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李庄漏罪案存疑义

2009年,李庄在重庆打黑中因教唆“黑老大”龚刚模作伪证而被指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10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因群众举报,经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江北区检察院于2011年3月28日以李庄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两项漏罪,公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当庭指控,2008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孟英犯挪用资金罪向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孟英在担任上海金汤城沐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将徐丽军交给金汤城公司的人民币100万元投资款中的50万元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时任康达所律师的被告人李庄担任孟英的一审辩护人。2008年7月,李庄为帮助孟英开脱罪责,以帮助证人徐丽军索回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为名,引诱、教唆徐丽军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将其在金汤城公司投资款改变为自己提供给孟英的个人借款。同年7月30日,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孟英挪用资金案,法院根据李庄的申请通知徐丽军出庭作证,徐丽军按照李庄的授意向法庭进行了虚假陈述。李庄的这一行为干扰了孟英挪用资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被告人李庄辩称,自己确实向徐丽军解释了“投资款”和“借款”的区别,但至于徐丽军如何理解、如何行动,是其独立的个人意志,与他本人无关。此外,还款协议虽然是他主持达成的,但那是三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他只是对各方观点作了“归纳”,并不是他的意思表示。他本人从没向徐丽军承诺对方一定会还款。李庄还辩称,他不否认徐丽军最初拿出100万有投资意愿,但是对于企业的增资变股法律有严格规定,100万元不能凭一句话就说是投资。

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是什么

2011年4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庭的李庄漏罪案上,重庆公诉称,辩护人当庭举示的新证据,与公诉方所举示的证据存在矛盾,致使认为李庄的犯罪事实存在一定的疑点。本案证据发生变化,导致认定李庄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存质疑,因此,公诉方决定撤回起诉。

法庭合议庭评议后认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庭裁定,准许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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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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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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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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