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窝藏杀了人的丈夫
1998年6月29日,家住江苏省睢宁县邱集镇王林村的被告人胡某,在家中残忍地将同村的庄某杀死后,潜逃到了黑龙江省七台河市。1998年8月,胡某与妻子徐某取得了联系,让其携带现金来找自己,后被告人徐某带了2000多元来到了黑龙江七台河市并与胡某见了面。胡某向徐某讲述了杀人的经过后,徐某非但没有劝胡某去投案自首,反而与胡某分别改名换姓,以贩卖水果维持生计和隐藏身份。2010年6月12日,被告人徐某和胡某被警方抓获。经审理,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徐某也因窝藏罪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
窝藏罪应应怎么处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其丈夫胡某系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财物,并以虚假的身份掩饰、帮助其逃匿,致使犯罪分子长时间的逍遥法外,给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窝藏罪。但考虑到被告人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从轻判决。
综上,睢宁县法院经审理以窝藏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