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助犯罪的儿子潜逃
2000年7月14日,原安徽中烟集团蚌埠卷烟厂职工郑某因涉嫌贪污公款1000余万元,被公安部通缉后,郑某藏匿于成都市。2006年9月,郑某通过同学朱某联系到了母亲孙某。2006年10月、11月和2007年1月,在儿子郑某苦苦哀求下,被告人孙某先后三次给了郑某11万元,用于郑某在外的逃匿生活开销。2007年5月20日,郑某被刑拘。2007年6月3日,郑某被依法逮捕。此后,经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某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1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了对郑某的判决。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因涉嫌构成窝藏罪被检查机关提起了公诉。
窝藏罪如何定罪量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其子郑某因涉嫌贪污犯罪被公安部通缉,仍先后三次为其提供财务达11万元,以帮助其继续在外逃逸,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职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与郑某系母子关系,系出于亲情作案,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禹会区法院审理后以窝藏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