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二十岁出头的河南固始县人张某、钱某、魏某三人,于2011年2月23日中午饮酒后,借酒劲张某、魏某无故殴打砖厂工人郑某,将郑某打成轻微伤。公安民警接到报案,赶到现场后,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还以要点燃煤气罐、要同归于尽相威胁,并朝围观群众扔砖块。在僵持两小时之久后,三人最终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案发后,三人赔偿了郑某的损失。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魏某无故殴打他人,在公安人员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时,被告人张某、钱某、魏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2011年5月17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钱某、魏某各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