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酒后踩泥惹事伤人
2011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王某、苏某三人酒后路过某项目部施工工地附近,不幸在坑洼的路上踩到几脚泥。被告人李某等三人为此十分生气,认为某项目部施工才导致泥泞不堪,随来到某项目部索取赔偿。被告人李某等进入该项目部院内后,不由分说对着路边空地停放的6辆工程车辆前挡风玻璃一顿狂砸,还继续吵闹冲进值班室打伤值班人员受害人陈某、贺某。被告人王某手持锤子逼迫受害人陈某、贺某脱光衣物、交出钱财。闻讯赶来的值班人员邓某也被被告人苏某、王某打伤。经鉴定,受害人陈某等三人构成轻微伤;某项目部被砸物品价值共计61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某项目部的财产损失。受害人均表示原谅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苏某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苏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酌情考虑量刑。
2011年5月4日,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2年;判处被告人苏某管制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