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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酒后踩泥惹事伤人,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三男子酒后踩泥惹事伤人

2011年3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王某、苏某三人酒后路过某项目部施工工地附近,不幸在坑洼的路上踩到几脚泥。被告人李某等三人为此十分生气,认为某项目部施工才导致泥泞不堪,随来到某项目部索取赔偿。被告人李某等进入该项目部院内后,不由分说对着路边空地停放的6辆工程车辆前挡风玻璃一顿狂砸,还继续吵闹冲进值班室打伤值班人员受害人陈某、贺某。被告人王某手持锤子逼迫受害人陈某、贺某脱光衣物、交出钱财。闻讯赶来的值班人员邓某也被被告人苏某、王某打伤。经鉴定,受害人陈某等三人构成轻微伤;某项目部被砸物品价值共计611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王某等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某项目部的财产损失。受害人均表示原谅被告人李某等人,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苏某随意殴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苏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悔罪表现好,酌情考虑量刑。

2011年5月4日,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管制2年;判处被告人苏某管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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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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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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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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