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醉男子抢劫女青年手提包
河南省固始县三河尖乡汤岗村村民袁某(男,23岁),于2010年3月23日凌晨时分,醉酒后萌生了抢劫的念头。袁某看到在固始县城区中原路行走的受害人马某、丁某、李某三名女青年后,便跟随三人伺机下手。
在抢劫马某随身携带的手提包时,遭到马某的反抗,后来马某拦下一辆出租车,上车后想要离开,不料醉酒后的袁某死死抓住马某的手提包不松手,后警察赶到将马某抓获归案。
抢劫未遂怎么处罚
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鉴于其能坦白其罪行,系初犯,故对其减轻处理。
2010年6月18日,固始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