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私提姐姐公司公款
2005年7月份,被告余某来到了由同胞姐姐所开设的河南省三门峡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会计一职,日常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的现金业务。在其工作期间,姐姐每月给她600元作为工资。余某一想到每月拿这么低的工资,还多次受到姐姐在众人面前不留情面的辱骂,便打起了姐姐公司钱的主意。2006年10月24日,余某悄悄从公司账户提走11万元,随后便逃离了公司。后因姐姐的报案,余某于2009年10月2日在郑州开往成都的K869、70次列车被公安机关抓获。
职务侵占罪怎么处罚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身为公司出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管理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余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部分款项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可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2010年6月21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余某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