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会所中从事卖淫活动
2010年2月至12月,高某1、吴某和高某2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共同投资经营“香江”休闲会所,经营期间,该会所容留按摩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收取160元或者268元不等的费用。高某1、吴某和高某2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容留卖淫罪应怎样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各判处高某1、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高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雨花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高某1、吴某、高某2系利用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根据其三人犯罪的原因、性质和手段等情况,从促进其三人教育矫正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规定,雨花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宣告禁止高某1、吴某在二年内,高某2在一年内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后,湖南省发出的首个禁止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