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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会所中从事卖淫活动,容留卖淫罪应怎样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休闲会所中从事卖淫活动

2010年2月至12月,高某1、吴某和高某2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共同投资经营“香江”休闲会所,经营期间,该会所容留按摩女从事卖淫活动,并每次收取160元或者268元不等的费用。高某1、吴某和高某2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诉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容留卖淫罪应怎样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1年5月9日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各判处高某1、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高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雨花区人民法院同时认为高某1、吴某、高某2系利用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根据其三人犯罪的原因、性质和手段等情况,从促进其三人教育矫正和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三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经营活动。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规定,雨花区人民法院遂依法宣告禁止高某1、吴某在二年内,高某2在一年内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施行后,湖南省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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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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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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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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