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多次犯罪
被告人杨某,现年35岁,河南省汝州市人。曾先后因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被法院四次判刑,在监狱度过了人生中最宝贵的十几年。2010年1月25日晚,刑满释放才五天的杨某贼性不改,撬锁盗窃电动车时被公安民警王某现场抓获。杨某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锥子将王某扎成轻微伤。
抢劫未遂能从轻处罚吗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因犯罪多次被处罚,在刑满释放后数日内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较深,在量刑时应一并予以考虑。2010年6月17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