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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行诈骗,假释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假释期间行诈骗

1996年5月2日,张某因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7年4月2日被假释。2009年7月,张某谎称其与杨某共同经营横峰县金龙矿业公司,欲雇佣田某为出纳。8月份,张某冒充杨某给田某打电话,向田某借款14万元,张某出具了一张伪造的杨某签字的欠条。后张某又以资金周转为由向田某“借款”12万元。

假释期间又犯罪如何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总计人民币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将所骗钱财全部挥霍,且在假释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理应从重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2年5个月零10天,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张某不服,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月6日,上饶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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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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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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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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