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名征婚以此骗财
被告人任某(女)于2006年至2010年间,先后使用不同的假名字通过在网上征婚,并以此种方式与何某、程某、何某某等多名男子相识、交往后,编造各种理由和借口向多名受害人索要钱款。先后得款17。1万元。
任某归案后,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公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任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异议。
诈骗罪如何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以结婚为借口,采用化名与多名男子同时或先后进行交往,后又屡次索要数额不等的钱款,但是始终没有向对方坦白自己的真实身份,且任某向多名男子索要钱款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个人目的,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故构成诈骗罪。被害人程某虽当庭表示对任某予以谅解,但其给付任某钱款乃是基于虚构事实前提下的“自愿”给付,故该部分钱款属于诈骗数额。另外,因何某某当庭明确表示自己是自愿给付任某钱款且并不要求偿还,故该部分钱款不应认定为诈骗数额。法院最终认定10。6万元属于诈骗数额。
最终,法院宣判此案,被告人任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