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三级文物被抓获
从事古董生意的王某以1万8千元的价格收购了一件西周时期的鸟纹铜簋青铜器。听朋友说有人欲购买青铜器,便出价20万元。朋友刘某(另案处理)约了买家张某(另案处理),地点在长兴路某宾馆,双方见面后,准备交货时,被警方当场抓获。经鉴定,该青铜器是西周早期的鸟纹铜簋,属三级文物。
倒卖文物罪量刑时应考虑哪些情节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应予惩罚。我国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王某倒卖文物,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量刑时,应该考虑以下情节:1、王某属犯罪未遂;2、王某认罪态度较好;3、王某对社会犯罪的危害性。
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