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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判决书变卖经适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何构成

此文章帮助了34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伪造判决书变卖经适房

经济适用房按规定,购买不满5年的不能上市交易,但是郭某急于卖掉自己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龙锦苑东一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求助于房地产经纪公司。北京前倾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区域经理周某、北京京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兰某、北京京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副经理于某等人一合计,于2009年6月,托人伪造了一份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称:郭某欠于某钱,迫不得已用该房屋抵债。依据该判决书,郭某顺利将房屋过户给了于某,于某随后转卖他人。周某、兰某分别获利。

2009年11月23日,于某被获,周某、兰某先后自首,并退还全部赃款。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如何构成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兰某、于某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积极参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周某、兰某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分别判处周某、兰某、于某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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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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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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