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并致轻伤
2003年10月某日,被告人汤某伙同周某3等人谎称有人出资1万元雇佣自己报复某美容美发店,并以此威胁店主宋某交出了6000元,后二人将钱私分。2008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1、周某2伙同周某4(另案处理)等人在讨要宋某欠周某2的债务时,张某1等人将宋某拘禁在张某1的租住处。期间,周某2等人对宋某进行了殴打,致其轻微伤;其次,周某2还伙同王某、张某2(另案处理)指使董某(另案处理)带领宋某外出借款。3月15日,宋某借机脱险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8月,被告人周某1以恐吓的方法,强迫良乡镇太平庄村村委会承揽建材市场及房山区残联办公楼的拆迁工程,承揽后该工程交给周某1施工,周某1从中获取工程款人民币10万元。
2008年至2009年,为谋暴利,被告人汤某、刘某1、王某、刘某2、周某3等人,在被告人王某租住处等地,以“砸筒子”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得款数万元后伙分。2009年9月间,被告人汤某、刘某1、高某、孙某、李某1、李某2伙同他人以讨债为由,将被害人付某控制在付某租住处,限制人身自由,逼迫其偿还欠款。在付某借机逃脱后,李某2等人长期霸占付某租住的房间。2009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周某2在房山区某饭店就餐时因琐事与正在该饭店内吃饭的客人发生了争执,在客人离开后,周某2纠集了汤某、刘某1、王某、高某、孙某等人来到饭店,强行要求饭店店主黄某交出与周某2发生争执的客人,未能如愿的高某等人持棍棒等凶器对黄某面部进行殴打,造成黄某轻伤。
共同犯罪如何分别量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1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周某2纠集被告人高某、汤某、刘某1、王某、孙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周某2为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张某1、王某等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被害人的情节,汤某、刘某1、高某、孙某、李某1、李某2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汤某、刘某1、王某、刘某2、周某3以营利为目的,分别结伙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周某3在本人住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汤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对于汤某、刘某1、周某2、王某、孙某、高某、李某1、周某3、周某1、李某2、张某1、刘某2各自所犯罪行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据悉,12名被告人中有5人有过前科。2010年11月12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周某2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孙某、高某、李某1、周某3、周某1、李某2、张某1、刘某2被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