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围殴警察致其受伤
2009年11月10日10时许,丰台区水务局在丰台区东河沿河西渣土场出口处修建隔离墩,靠捡拾破烂的刘某认为此举断了他的财路,遂煽动罗某等11人强行拆除隔离墩,并与现场执勤的民警发生冲突,导致5名民警受伤。检察机关遂以妨害公务罪将被告人刘某等12人公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等人基本认罪,但刘某辩称自己未参与殴打警察。被告人罗某辩称,自己是被刘某叫去的,龚某则辩称他只是去看热闹跟着起哄,并没有用石头砸警察。
妨害公务罪应怎样处罚
丰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罗某、龚某等12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犯意的提起者及人员的纠集者,被告人龚某、陈某系犯罪的积极实施者,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
因此,丰台区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罗某、龚某等11人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