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替父亲报仇大打出手
为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处刑罚,2006年9月刑满释放。2010年4月1日,张某因听到刘某酒后将其老父打伤,顿时火冒三丈,不顾公安已经介入调查此事,仍为替父亲报仇于2010年4月2日去找刘某算账,因未找到刘某,张某便带人将刘某住处前来劝架的邻居等人打伤。案发后,张某投案自首。
有自首情节能轻判吗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破坏社会秩序,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多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0年8月3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