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债不还并变卖资产
2009年2月,四川省资阳市国盛农牧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借款80万元纠纷案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四川省资阳市国盛农牧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和4月底前分别偿还王某某借款30万、43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四川省资阳市国盛农牧有限公司一直不履行义务并擅自变卖资产。
2010年6月30日,四川省资阳市国盛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拒不执行生效裁定怎么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负有执行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擅自变卖财产作他用,致案件不能执行,是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1日,法院以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决被告人资阳市国盛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