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幼女卖淫从中获利
2009年8月31日上午,13岁的蔡某(女)在江西省高安市农贸市场附近遇到被告人中年妇女伍某,后伍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带蔡某回家居住,后伍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让蔡某去其和被告人谢某在高安市合开的休闲娱乐店里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9月14日晚,谢某将蔡某介绍给客人陆某(已作行政处罚)包夜,获得嫖资270元。2009年9月15日下午,蓝某给付嫖资100元后在休闲店内与蔡某发生性关系。当晚,在谢某的介绍下,廖某(已作行政处罚)在店里与蔡某发生性关系,给付嫖资100元。据悉,上述款项胡某、谢某都从中抽头。案发后,谢某家属主动赔偿蔡某5000元。
容留、介绍卖淫罪将从重处罚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提供卖淫场所,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伍某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被告人谢某提供卖淫场所,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家属赔偿了受害人损失,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6日,高安市法院一审分别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年,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5年半,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5年,并分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