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作恶多端终落网
1994年,被告人陈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组成了纪律严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组织。其中,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领导,被告人杨某、邓某等为积极参加者。1998年,被告人陈某某带领他人在重庆市渝北区实施了杀害受害人陆某的行为。同时,被告人陈某某等还伙同他人实施绑架、敲诈勒索等一系列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罪行恶劣可判处死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组织、领导以被告人邓某等人为参加者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实施了故意杀人、抢劫财物、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2010年8月11日,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十项罪名,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0万元;其余邓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半到1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