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他人偷渡谋利
2008年8月,被告人田某1成立鑫鼎宝通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意欲通过旅行社做国际贸易,但万事皆不顺。无奈,田某1遂伙同哥哥田某2、林某、张某等人以每人4万至6万元的价格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随后,被告人张某招聘到女大学毕业生聂某、童某、于某、周某从事翻译工作,并以洽谈贸易为由让国外公司出具邀请函,然后让偷渡人员以公司经理的身份到大使馆申请签证,并滞留在国外打工。其中,田某1、田某2负责编造出国人员虚假信息;聂某、童某、于某、周某负责翻译出国人员虚假信息资料并查找国外公司信息骗取邀请函;林某负责为偷渡人员购买出国所需保险及机票、安排境外住宿;田某2等人为偷渡人员进行签证培训以成功骗取签证。2009年2月至7月,被告人田某1等人利用此方法,先后将7名偷渡人员偷渡到国外。
后来,因2名偷渡人员被查获,田某1等九人随后被查获归案。检察机关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将被告人田某1、田某2、聂某、童某、林某、于某、周某、张某、王某公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庭审中,田某1辩称田某2来找工作并在此借宿的,只是帮着负责大家的伙食、送材料,对所有的事情并不知情。林某则辩称,自己并未安排偷渡人员国外住宿,只是帮忙买保险和机票单。张某称辩称,自己没有工作,帮人偷渡只是赚取5000元的中介费。
共同犯罪中主犯应如何量刑
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1、田某2、聂某、童某、林某、于某、周某、张某、王某法制观念淡薄,为牟私利,共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九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依法均应予惩处。田某1、田某2、聂某、童某、林某、于某、周某、张某、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田某1作为公司负责人,组织实施全部犯罪行为,获取犯罪利益,系主犯;田某2、聂某、童某、林某、于某、周某、张某、王某在不同环节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协助田某1实施犯罪,分别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中田某2的作用大于聂某、童某、林某、于某、周某,张某、王某分别对与其拉拢的偷渡人员有关的部分犯罪承担责任。九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有悔过表现,公诉机关指控范围内的偷渡人员均未能出境。
因此,朝阳区法院一审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田某1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判处田某2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判处聂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童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金1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8000元;判处于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判处周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