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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介绍台湾女卖淫获利,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59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利用网络介绍台湾女卖淫获利

2006年,尹某从重庆来到厦门,认识了一个叫“阿泉”的台湾人。因尹某正在找工作,阿泉便向其摊派:网上介绍卖淫。尹某通过阿泉提供的台湾的交友网站网址,联系台湾的已于嫖娼的男子,再通过阿泉台湾的卖淫女与嫖客见面,阿泉从中收取1%的提成。因发现有利可图,2008年2月,尹某在阿泉的帮助下,回到重庆组织介绍卖淫。尹某先后租用了江北区和高新区的“办公地点”,并招用了数名人员从事网上介绍卖淫的活动。并聘用了龚某某从事管理工作。2008年12月22日晚,重庆民警对出租房屋进行常规入户检查,发现了尹某团伙的犯罪活动。

介绍卖淫罪如何处罚

因本案介绍卖淫的行为地在大陆,而卖淫行为在台湾,使本案成为大陆首例网络介绍台湾女卖淫案。因介绍卖淫行为发生在大陆,卖淫交易发生在台湾,只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介绍卖淫聊天记录和银行汇款记录,而没有嫖客和卖淫女的印证,因此给本案定性成了一道难题。九龙坡区检察院通过请示重庆检察院第五分院和请专家教授进行论证,认为根据大陆刑法的规定,介绍卖淫罪是行为犯,尹某等人的行为发生在大陆,因此可以审查起诉。

经过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0年6月,九龙坡区检察院将该案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尹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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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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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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