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金矿严重破坏矿产资源
2008年8月15日,朱大某、朱小某与宋某某提供生产场地欧某某、曾某某、成某某提供技术和资金,共同在衡山县开云镇开采金矿。2008年9月12日,因投入资金不足,朱大某又邀向某某(另案处理)入股。2008年9月24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非法采矿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上述等人却继续开采。至2009年6月16日,共提炼黄金3次,得赃款达13万余元;经鉴定其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193323元。
欧某某、朱大某、朱小某、曾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诉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非法采矿罪如何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责令停止开采后仍继续开采,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朱大某、朱小某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小某、曾某某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最终,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管制,并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