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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教儿子学做假证谋利,对于累犯将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34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父亲教儿子学做假证谋利

50多岁的被告人孙某1在2009年10月至2010年2月3日期间,在北京丰台租住了两间房间,购置了电脑、打印机以及制造假证件和假印章的设备,为他人伪造各种印章以及发票、身份证等证件,以此来获利。在其伪造假证期间,为让儿子有谋生的手艺,孙某1开始教23岁的儿子孙某2学习制作假证,并让儿子观摩自己的制作过程。2010年2月3日晚,两人在出租房内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了许多其制作的假证、假印章、假发票等证件。

对于累犯将如何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1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伙同孙某2伪造居民身份证,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已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2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孙某1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孙某1系累犯,应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1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达情节严重,但伪造的发票尚未出售,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故本院对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1、孙某2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丰台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二年;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二年;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一年;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孙某1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2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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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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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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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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