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被抓
2009年11月,被告人张某(23岁)使用非法途径,在其暂住地内,利用互联网建立了四个色情、淫秽网站,并在网站内存放淫秽电影、淫秽小说等内容,点击数量达六万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余元。被告人张某还通过涉案淫秽网站为多个商家做广告并收取代理费。现被告人张某已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辩称,涉案网站的点击量是2万多,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怎么处罚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量达6万余次,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张某辩解其网站的点击量应为2万余次的意见,没有证据支持,而当庭出示的远程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所建立的网站相关淫秽信息的点击量为6万余次,故对被告人张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先期履行财产刑,故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