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一日害两命逃离现场
2009年9月3日凌晨1时许,在贺州某印刷厂务工的被告人黄某在宿舍楼五楼发现了开着卧室门独自睡觉的9岁的小女孩张某,遂不怀好意偷偷进入了房间对张某实施猥亵,张某醒来并呼喊,黄某随即用枕头、床单等物捂住张某嘴巴,并用双手扼住张某脖子导致张某窒息死亡,丧尽天良的被告人黄某又对张某实施奸尸后逃离现场。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等到并用摩托车搭载刚下班的女友赖某来到某河边街凉亭商量赖某提出的分手之事,结果赖某坚决要分手,心生怨恨的黄某遂用大理石板材残忍砸击赖某头部多次,致其颅脑严重损伤当场死亡,随即黄某逃离现场。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投案自首。
有自首情节一定会减轻刑罚吗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张某杀死后奸污其尸体,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构成侮辱尸体罪。被告人黄某一夜之间连杀二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黄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黄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但是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罪行,其虽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0年9月14日,贺州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