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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火车携带毒品抱枕,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此文章帮助了32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乘坐火车携带毒品抱枕

田某某曾因盗窃罪入狱三次,2010年1月16日,田某携带一金黄色虎头抱枕踏上绵阳至沈阳北的K386次旅客列车。在安全检查中,乘警从该抱枕中查出两大包白色晶状物品,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90余克。田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公诉至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田某辩称抱枕系为他人代送,不知道藏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建波对四川行程的虚假供述,特别是如何拿到藏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抱枕并将之携带上火车的情节,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应认定其明知是毒品而持有。被告人田建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仍然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其曾三次因犯盗窃罪有前科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田建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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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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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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