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引狼入室失身失财
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杨某用手机上网聊天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没多久宋某在杨某的同意下住进了杨某家里。二人同居四个月后,宋某以探亲需要离开一段时间为由,离开杨某家,在外租住了宾馆,趁杨某家中无人,宋某返回盗窃价值3072元的首饰。
盗窃罪的处罚标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好,所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发还,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