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入室持刀抢劫
被告人刘某1、冯某、秦某、朱某某、吴某、涂某1、涂某2(在逃)等人为谋取非法钱财,预谋驾车持刀入室抢劫。2008年7月5日晚,刘某1、冯某、秦某、朱某某四人结伙驾车至湖北省郧县某镇被害人杨某某的废品收购部,破门入室持刀胁迫,抢劫杨某某现金2万余元。
2009年1月23日晚,刘某1、吴某、涂某1、涂某2四人再次结伙采取相同手段抢劫被害人刘某2现金2万余元。
如何处罚抢劫罪的共犯
2010年6月7日,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13年,秦某和冯某有期徒刑各11年,朱某某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吴某和涂某有期徒刑各4年,并处相应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