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释放后盗窃品牌衬衫
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死缓。2010年3月16日下午,刘某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品牌专卖店盗窃该品牌价值3699元的男式衬衫一件。1个月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累犯是否应该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