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团伙多地加油站盗窃柴油
2009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水某、陈某伙同杨某、罗某等三人在湖北省咸宁、通山、崇阳、赤壁、大冶等地的加油站,以撬锁、放油管、抽油方式,先后9次盗取0号柴油17803升,总价值17803元。销售所得赃款被瓜分。
盗窃罪怎么量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法院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水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