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修理工多次盗窃
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6日,被告人易某与王某(未成年人)都为摩托车修理工,先后多次伙同戴某、张某(另案处理)驾车及携带扳手、老虎钳等工具乘无人之机,盗窃汽车上的电瓶、轮胎、钢圈,其中易某盗窃赃物价值8311元,王某盗窃赃物价值6188。9元。案发后,两人都如实交代自己的盗窃事实。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因迷恋上网而致初一辍学,法制意识谈薄。在学修摩托车期间因父母外出打工疏于管教,交友不慎而走上犯罪道路。两被告人在被公安盘查教育时能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应视为自首;被告人王某受他人指使,系从犯。
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