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警察强行抢劫
2009年10月23日夜,被告人汪某、陈某某伙同其他三人(均另案处理)窜至江西省赣县梅林镇某按摩店,冒充警察抓嫖为名,将受害人刘某某强行带走并采取暴力抢劫其钱财1000余元。
抢劫罪的处罚标准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公安干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起了次要、铺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010年6月3日,法院以犯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某、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