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少年篮球场上小碰撞打伤球友
尚未满18岁的少年被告人王某、李某1和李某2是好哥们,经常在一块打篮球。2008年5月9日晚,三人相约来到安徽怀远三中篮球场打球,因打球时,王某遭到被害人金某的碰撞,王某顿生不满,不但在球场上与金某发生冲突,还与李某1和李某2两个好哥们一起在路上殴打金某,三人分别用钢管和刀具致金某多处挫伤,构成轻伤和轻微伤。案发后,三人赔偿了被害人12万元损失。
未成年犯罪如何量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1、李某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三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被告人李某1还有自首情节,并均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金某经济损120000元,均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均有较好的认真态度和悔罪表现,均有法定从轻、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对其适用缓刑均不致危害社会。
最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2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