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犯残忍杀死覃氏三姐妹被抓
2009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兰某发现被害人覃某1、覃某2姐妹外出回到703号房后便拉下703号房电闸。趁覃某1下楼查看停电原因未关房门之机,被告人兰某携带作案工具进入703号房内将覃某2制服,并用绳子将覃某2捆绑后推至卫生间,后又持刀将返回的覃某1捅了一刀,并将其绳子捆绑在厨房。随后,覃某1的姐姐覃某3来至703室,亦被兰某持刀挟持至卫生间捆绑。随后,为杀人灭口,被告人采用锤击头部等手段先后将覃某1、覃某3、覃某2杀死,并对三人尸体进行肢解。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兰某分别将尸块抛至不同地点。2009年4月25日,被告人兰某被抓获归案。
2009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覃家直接经济损失4。1万多元。
宣判后,被告人兰某不服,并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1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兰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后又实施分尸、抛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同时认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2010年7月22日,被告人兰某被南宁市中院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