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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遇互不让路打斗中砍死人,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两车相遇互不让路打斗中砍死人

2009年7月6日21时多,37岁的被告人董某和朋友闫某、陈某、卢某四个人一起喝酒到凌晨1点左右。酒后,几人一起由闫某开车向夜市开去。当车开到夜市的过道处时,对面驶来一辆车,车上坐着被害人王某1、王某2、张某和康某等四人,也是刚喝过酒。过道比较窄只能过一辆车,在谁先过的沟通中发生不快导致双方打了起来。在打斗过程中,董某看陈某被打倒,于是其跑到夜市摊位上找了一把菜刀后向对方砍过去,王某2脖子被砍中因失血过多于凌晨4时40分许抢救无效死亡。王某1和张某被砍成轻伤。当日的早8点董某报警自首。案件进行审理阶段时,董某的家人赔偿被害人20多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

庭审中,董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置他人生命于不顾,持刀朝他人要害部位连砍数刀,造成1死2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繁华闹市区仅因一较小纠纷便手持菜刀向他人致命要害部位猛砍,致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性质恶劣,人身危害性较大,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董某投案自首,其家人与被害人王某2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故可从轻处罚。

2010年8月4日,法院作出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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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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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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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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