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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窃电被阻围堵供电职工,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此文章帮助了28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村民窃电被阻围堵供电职工

2009年10月11日晚19时许,江西省莲花县供电公司职工刘某1、郭某、刘某2在莲花县坊楼镇小江村进行反窃电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江某1家有窃电行为后,要求江某1回家接受处理遭拒,刘某1等人随即对江家的电源进行了剪切。江某1之父通知江某1回家,赶回来的江某1夺过其父手中的木棍殴打刘某1等人,双方发生互殴。江某1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江某2、江某3、江某4、江某5前来帮忙,刘某1三人恐吃眼前亏立即逃跑,而江某2纠集十余人手持木棍等器具随后追赶。后在该村的河岸附近发现刘某1等人的踪迹,刘某1在听到对方的人追来恐惧被打但水深且冷,不得不返回岸边,后在岸边的草丛中昏过去。郭某奋力游过河岸,并躲藏于岸边的草丛里,直到民警赶来才钻出。而刘某2仍在河中,经多方寻找打捞因长时间溺水已死亡。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1为报复刘某等人,纠集江某2等十几人持木棍等对被害人刘某等3人追寻、恐吓、围堵,导致刘某心理恐惧,为逃避追打,渡河以求摆脱追打而溺水死亡。五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五被告人纠集十多人追寻、恐吓、围堵行为与刘某溺水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江某4、江某5对被害人进行了施救,案发后,江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0年8月3日,莲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1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告人损失146276元;判处被告人江某2、江某3有期徒刑3年半,判处被告人江某4、江某5有期徒刑3年,四被告分别赔偿被告人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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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辩护人,需要提醒的是,在侦查期间,委托的辩护人只能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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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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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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