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窃电被阻围堵供电职工
2009年10月11日晚19时许,江西省莲花县供电公司职工刘某1、郭某、刘某2在莲花县坊楼镇小江村进行反窃电工作时发现被告人江某1家有窃电行为后,要求江某1回家接受处理遭拒,刘某1等人随即对江家的电源进行了剪切。江某1之父通知江某1回家,赶回来的江某1夺过其父手中的木棍殴打刘某1等人,双方发生互殴。江某1随即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江某2、江某3、江某4、江某5前来帮忙,刘某1三人恐吃眼前亏立即逃跑,而江某2纠集十余人手持木棍等器具随后追赶。后在该村的河岸附近发现刘某1等人的踪迹,刘某1在听到对方的人追来恐惧被打但水深且冷,不得不返回岸边,后在岸边的草丛中昏过去。郭某奋力游过河岸,并躲藏于岸边的草丛里,直到民警赶来才钻出。而刘某2仍在河中,经多方寻找打捞因长时间溺水已死亡。
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江某1为报复刘某等人,纠集江某2等十几人持木棍等对被害人刘某等3人追寻、恐吓、围堵,导致刘某心理恐惧,为逃避追打,渡河以求摆脱追打而溺水死亡。五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并造成了刘某死亡的严重后果,五被告人纠集十多人追寻、恐吓、围堵行为与刘某溺水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江某4、江某5对被害人进行了施救,案发后,江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0年8月3日,莲花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江某1有期徒刑5年,赔偿被告人损失146276元;判处被告人江某2、江某3有期徒刑3年半,判处被告人江某4、江某5有期徒刑3年,四被告分别赔偿被告人损失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