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警出售车主信息牟利
2009年8月至9月,在四川省旺苍县当协警的被告人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应网友毛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从公安内网下载车辆车主信息100万条出售给毛某,毛某以每条有效信息0。05元的价格支付郑某报酬。毛某转手卖给陈某(另案处理)从中赚取差价。
2009年10月份后,因郑某没有公安数字身份证书无法登陆升级的全国交通管理信息查询系统。郑某几经联系,在网上找到了在浙江省苍南县时任协警的苏某。郑某向苏某传授了自己从毛某处学到的信息下载方法和软件。苏某多次利用公安数字身份证书盗窃到的公安数字身份证书非法下载车辆车主信息。至2010年1月份,共卖给郑某557758条信息,郑某再卖出。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1月份,郑某将150万条车辆车主信息卖给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15万元,刘某自己获得42万余元。郑某自己非法下载或倒卖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共获赃款24万余元。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郑某、刘某、苏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多次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获取的信息数量及利用所获信息获利数额大,其行为足以危害到公民的权利进而危害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当属情节严重,构成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郑某、苏某有自首情节,另被告人郑某已退出部分赃款。刘某赃款已被部分追回,可对郑某、苏某从轻处罚,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7月22日下午,浙江省苍南县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一审判处协警郑某、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万元。刘某也犯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为是浙江省温州市首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